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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月1日起四川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

文章来源:ovo | 发布日期:2012-12-16 | 浏览次数:1236

省环境保护厅、省发展改革委、省经信委、省公安厅、省交通运输厅、省质监局联合出台《关于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下称《意见》),从今年10月1日起,将在全省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,各市(州)机动车辆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满后,全部换发成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志。到2015年,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“黄标车”。原发放的地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,在有效期满后全部进行换发。成都机动车辆现有的合格标志在有效期满后,也将换发成全省统一的合格标志。

监督检查

排放不达标 过不了年审

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,各市(州)环保、公安、交通管理部门将加强对在用机动车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,针对城市区域内集中停放的、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的、道路行驶的高排放车辆,会进行重点抽检。该负责人透露,接下来,四川各市(州)环保、公安、交通部门将会与财政、工商、商务等部门协调,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强制报废标准,加强营运车辆的有效管理和监控。

此外,四川将在全省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。定期检测、抽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,必须到获得有关许可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维修。维修后仍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车辆,将拿不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,通过不了交警部门的年审。

外地车辆

转入须符合迁入地排放标准

另外,《意见》严格了车辆登记管理,符合本地排放标准的新车,交警部门会直接登记注册。跨省或跨市(州)转入的车辆,必须符合迁入地执行的排放标准。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本市(州)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新车与转入车辆,交警部门不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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