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政府日前印发《关于加强“十二五”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意见》),明确成都将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办法,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,并在2014年底前基本淘汰营运“黄标车”。
实施意见》明确,到2015年,全市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5.11%、6.98%、15.13%、19.13%;“十二五”期间,化学需氧量削减9.57万吨,氨氮削减1.21万吨,二氧化硫削减1.95万吨,氮氧化物削减5.00万吨。
同时,成都将推进中水回用、生活污泥处理设施、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,2015年中心城区中水回用率达到40%,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%,垃圾渗滤液全面实现达标排放。
机动车尾气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要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。在2012年底前淘汰市级机关2005年以前注册的国Ⅰ以下汽油车、国Ⅲ以下柴油车(以下简称“黄标车”),2014年底前基本淘汰营运“黄标车”,全面淘汰市级机关“黄标车”及属“黄标车”的城市管理作业车(垃圾运输车、道路清扫车、洒水车)